|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 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企业财产状况清晰的强制清算案件。 |
|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1)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不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1)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2)涉及刑事与民事程序交叉情形的;(3)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职工安置困难等情形的;(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上访、信访的;(5)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主体破产案件。 |
| 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2)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3)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 |
|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 管理人勤勉尽责,对于降低成本、提升审理效率做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因素。 |
| 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
|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 |
7、利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涉诉情况及财产信息吗 | 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 | |
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查控。 |
8、提前三天告知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 | 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 |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 管理人应当召开债权人说明会,对简易审理的程序和环节、债权人的异议权、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进行说明,切实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债权人说明会系债权人会议的一种具体形式。 |
| 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作出的同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具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 |
| 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债权人认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说明会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
13、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事项和对执行阶段有效报告利用。 | 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 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该评估报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使用。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审计报告且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该审计报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
| | 财产状况清晰的案件,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确定财产评估价格:(一)参考近期同类资产处置价格;(二)申请人民法院在债务人企业执行案件中通过网络询价平台询价;(三)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债务人企业已经停业或者经营活动较少、财务账册灭失等,管理人认为无须审计的,可以直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 |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经报告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前先行处置。财产变价收入不足以支付财产变价费用或者支付变价费用后剩余价值较低的,管理人经报告人民法院确定合理底价后可以直接变卖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 |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破产财产整体价值而需要进行整体处置的除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
|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 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外,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情况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行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管理人未起诉,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告知有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向债务人企业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
| 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破产程序中发现进入破产程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存在转移资产逃废债务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未尽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义务导致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