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7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天点评:目前500万以下的设备均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且折旧属于暂时性差异,此规定属于锦上添花,实际意义有限。)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中天点评: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可以缓解相关企业的现金流问题,对于疫情期间设备投入较大的企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且是按月就可申请。)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中天点评:增值税属于链条税,免增增值税在非最终销售环节,其实际意义本来应该不大,但考虑到疫情防控物资一般是运输给医院,医院的医疗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对进项税额无要求,故本条减税效果预期较为明显。)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中天点评:上述几个行业应该是本次疫情影响最大的几个行业,对于亏损延长是一项好政策,且亏损额的纳税申报表2019年已经修改,可以填列10年补亏期,故无需更改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但需企业财务人员注意此政策。)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中天点评:对于快递收派的服务如何鉴定是否属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是前提,企业财务人员要结合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和区分清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02-07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中天点评:此条属于捐赠全额扣除的老规定,可以不受企业当年利润的12%限制,但企业要注意捐赠对象。)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中天点评:捐赠对象进行了扩充,但企业要注意是捐给承担义务的医院,当地部分医院都是没有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天点评:此次防疫相对于现金捐赠,各大医疗机构更缺的是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此条对相关流转税进行了免税规定,因医院的医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无要求,故此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并未做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仍然要视同销售,但同时可以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实际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故不再做额外的规定。)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02-0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中天点评:又增加了一项专项扣除,需要企业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区分清楚发放的金额。)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天点评:防疫期间企业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我们认为本应属于与企业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处进行了明确而已。所以相关物品的使用最好由企业统一采购,若直接发放现金给员工仍然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